登封新闻资讯,登封新闻资讯最新消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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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“外地武校在少林寺所在地投放广告,合同期内被拆除”这件事?
作为一个郑州人,我先说几句。
针对这件事,我觉得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,少林寺基本上是属于“躺枪”。
登封市的武校多如牛毛,虽然多数武校都打着少林的旗号,但没有一家武校是少林寺开办的。少林寺只有武僧,没有武校。也就是说,要想学真正的少林寺功夫,必须先迈进少林寺的山门。山门之外,与寺无关。
就此事而言,相比起外地武校的广告牌,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,同样会“给登封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”。这才是更值得重视和反思的内容。
1、新闻事件
近日,江苏省宿迁市飞龙文武学校创始人兼校长彭飞龙,收到了一张在他看来“非常莫名其妙”的函告——他被告知,自己在河南登封投放的广告已被提前拆除了。函告中称,宿迁飞龙文武学校在河南登封高速口买的两个广告位,因“广告内容引发的社会舆论给登封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”,要求3日内拆除。
此前,微信公众号“登封论坛”发文称,“江苏武校竟来我大少林脚下招生?”有网友留言称,“郑少高速长他人志气,灭自己威风”。也有网友表示,“武术不是登封的,是全国的”。
2、外地武校的广告到底影响了什么
登封境内,很多武校的广告都刻意突出“少林”或者“少林功夫”等字眼,但没有谁敢直接标注“少林寺”。
其中奥妙在于——在外人看来,“少林”等同于“少林寺”,但实际上,“少林”是一个包括少林寺在内的地名(既可以指“嵩山少林景区”,也可以指“少林街道办事处”)。至于“少林功夫”,这个概念显然就更大了。
明白了这个背景,再来看外地武校的这个广告,就可以明白,它既不是来少林寺踢馆,更不可能对少林寺造成什么实际影响。
外地武校广告影响的到底是什么呢?是各类登封武校的生源吗?我觉得,即使有影响,注定也是微乎其微。原因很简单,登封的武校遍地开花,激烈的市场竞争中,外地武校的一个户外广告牌,能有多大的竞争力呢?
对于这件事来说,影响最大的显然是当地人的情绪,或者更确切地说,影响的是登封的脸面。
郑少高速公路上,登封市一共有两个出口:登封东和登封西。两个出口的上都打上了外地武校的招生广告,也就是说,每一个进入登封的人,首先看到的就是外地武校的招生广告。这样的状况,不仅登封的武校觉得颜面无光,登封本地人也难免觉得受到了冒犯。
3、企业行为也不能“任性”
我这样说,并不是觉得外地武校的这个广告牌该拆,而是想说,对于这种局面,广告牌的经营单位和审批部门,应该是早就可以预见,而且应该避免的。那么,他们当初为什么会通过审批呢?
投放广告的时候,没有征集和考虑公共意见,等到公共情绪爆发的时候,立刻单方面撕毁广告协议,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当地商业环境的一种破坏。相比起外地武校的广告牌,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,同样会“给登封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”。
目前,高速公路广告主要有四种经营形式:自主经营、内部参股、租赁承包、社会投资。
飞龙文武学校表示,他们委托南京鸿唐广告有限公司,谈下了河南登封东、登封西两个高速出入口的广告位,两个广告位均由当地的郑州有容广告公司负责运营。由此不难看出,此次风波中的高速公路广告,应该是属于第三种经营方式:租赁承包。
“租赁承包型”高速公路广告,即,将广告位租赁给个人或团体经营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按期收取租赁费,并对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。因此,外地武校从市场化的广告公司手中签下了广告位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以“负面影响”为由,要求撤销广告。
有人质疑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撤销广告,甚至因此怀疑,是否有行政力量干预。客观地说,即使没有行政干预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有权纠正不规范的高速公路广告,因为履行监督本就是应尽职责。
问题的关键在于,如果认定外地武校的广告不合时宜,当初为什么会网开一面?如果当初并没有觉得不妥,只是迫于舆论压力朝令夕改,是否显得过于草率和任性?
4、无论广告去留,登封注定很受伤
值得一提的是,宿迁与登封的距离超过500公里,宿迁民办武校远道而来,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,面对登封庞大的市场效益,这无疑是一种广告的精准投放。
有网友表示:嵩山难道就容不下一块外地武校的广告牌?这个问题显然有些偷换概念——嵩山脚下武校招牌林立,多谁一个不多,少谁一个不少。但是,高速公路出站口只有那么几个,事关城市“脸面”,难免让人感觉兹事体大。
眼下,广告牌虽然被拆除了,由此引发的广告效应却远远超过了广告牌。对于宿迁的这家武校来说,也算失之东隅,收之桑榆。但对于登封来说,却可谓一输再输——先输了高速公路上的脸面,又输了市场环境中的程序正义。
反思这件事,我觉得有两方面教训值得吸取:
首先是,在外包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同时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仅忽略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,不仅应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叫停,而且应对经营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提前评估。
其次是,按照职能分工,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广告位运营,工商部门则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。此事给工商部门留下的警示是,有些广告内容本身没有问题,但结合广告出现的位置,或许会让人感觉不适。审核广告的过程中,有必要综合评估广告内容和广告位等各种因素。
虽然此次事件给登封相关部门留下了沉重的教训,但也未尝不是好事——盛名之下,慕名而来的不只是全国各地的武术爱好者,不少武术培训机构也免不了欣欣然而向往之。以此次事件为契机,明确管理机制、规范市场秩序,更有助于将武术国粹发扬光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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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告的理由是“广告内容引发的社会舆论给登封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”,那么这里就要先弄明确,造成负面影响的主体是什么。
对于登封市而言,可能被“负面影响”的主体,应当区分为两种:
少林寺和登封市的其他武校。
对于这次事件而言,虽然官方并没有明面上说明是对于哪一类主体造成的负面影响,但客观上看,少林寺千年古刹,与福建莆田的南少林寺并称“南北少林”及“南拳北腿”,在传统武术方面独领风骚,尤其经过电影《少林寺》以及众多武侠大师的渲染,少林,尤其是嵩山少林寺更成为了中国武术的代名词。
对于武林巅峰至尊的少林寺而言,远在江苏宿迁的一介武校,断然是无法撼动其泰山,不,嵩山地位的,同时作为少林僧人,出家遁世不染尘间俗物,也与少林寺始终对外坚持的信仰相矛盾,所以个人认为,这次函告的所谓“负面影响”,应当不是针对于少林寺,而是针对的登封市的其他武校。
由于武林泰斗少林寺坐落于嵩山少室山北麓,以一寺引领了当地武术产业的发展,所以对于当地的各种武校而言,最简单、最便捷的,就是搭乘“少林”这一顺风车。
所以在河南登封市的各种武校广告中,不可避免的都会出现“少林”二字,然而这些“少林”武校,很可能与少林寺没有半点关系。
但对于游客,以及对传统武术慕名而来的游人、学员来说,却无法直观地分辨“少林寺”与“少林”武校的区别,而此次也同样如是,最大的可能性,其实是江苏宿迁的武校广告,侵害了登封市各类“少林”武校的集体利益(或者是登封市相关产业的利益),但因为带着“少林”,所以就将“少林寺”牵连进去。
所以,以下的评论主要针对登封市及登封的各类与“少林”有关的武术产业。
对于登封市而言,武功、武术,俨然就是登封少林的代名词,作为武术之乡,自己的尊严和地位不容许他人亵渎,尤其对于登封市的各类武校而言,武术产业就是自己地区内的独有的、专享的产品,别人不能染指。
而如果对于游人来说,下了高速第一个看见的不是登封少林武校的广告,而是江苏宿迁的武校广告,对于登封武术产业的人而言,显然是颜面无光,不啻于是一种打脸行为。
兴许是反映的人多了,所以就成了函告中的“给登封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”。
拆除广告牌,不仅略显小气,更有地域保护之嫌。
中国传统武术,最核心的并非是套路、招式,而是武德,讲求以武会友,包容八方来客,这里面就蕴含着与其他地方的武学沟通、交流,不惧外来的挑战,有自己的自信。
这种自信则体现在:我不反对你来,你和我比我不怕,你和我打我能赢。
其实这才是少林武学的意义所在,登封市如果笃信自己武术之乡的荣誉,就不惧来自宿迁的所谓“挑战”,甚至说——就算你将广告牌查遍了登封市,我也确信你从我这里挖不走任何一个人。
这才是大气。
但这次事件中,登封市包括登封的各个少林武校的做法,则明显有违这种自信的态度,面对挑战所显示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畏惧、一种抵触,这样就明显小气了很多。
武术产业作为一项商品,本身也是市场的一部分,既然是市场就必然包含竞争,如果一门心思搞封闭,只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发展,那么固然是没有竞争了,但这项产业即便也就宣告没落。
而登封市的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而言,其代表了登封地方的意思,本身广告产业是正常的商业业务,但如果只允许本地武校登广告、禁止外地武校树牌子,这就是地域保护。
拆除广告牌,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。
拆除广告牌这件事,除了情理上说不通以外,在法律上更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江苏宿迁的武校,与登封当地的广告商签订广告代理合同以后,只要未发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情形,以及未发生双方违约等情形时,在合同期内各方都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在这次的事件中,江苏宿迁的武校在缴纳了代理费用以后,在合同期内本应有权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,即广告牌进行广告展示的权利,但在合同期内,却因外部原因导致后续权利无法继续享有,此时其权利受到侵害,那么就必须明确侵权或违约的一方是哪里。
从这个案件中,终止合同义务的显然不是广告代理商,而是当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,所以不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形,而应当是第三方的侵权行为。
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,如果合同约定的行为或义务,侵害了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,或者公序良俗,则合同可以宣告武校。但在这个案件中,所谓的对当地社会舆论产生的“负面影响”,则应当称不上是公序良俗,那么登封市拆除广告牌的这种行为,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属于违法行为。
作为宿迁的武校一方,依法可以要求登封市消除影响、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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